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被告 吳家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三號刑事判決,應對吳家輝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吳家輝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繳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李英勇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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