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郭文聰 等與被上訴人 郭文漳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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