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ITRIYAN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柒伍公克,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FITRIYANIZULIA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總毛重0.75公克、合計總淨重0.45公克)屬第2級毒品,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白色晶體2包,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0年7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2458000號函暨所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0年6月22日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