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零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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