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原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花原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鄔布斯.逅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鄔布斯.逅米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鑑驗餘毛重零點貳壹陸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鄔布斯.逅米上開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7月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因素,認被告既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經執行完畢之事實,於本案又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足認被告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禁止持有第二級毒品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三、扣案之晶體1包,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34頁),上開扣案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10126053號函檢附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頁),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業已用罄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方毓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77號被告鄔布斯·逅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鄔布斯·逅米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前不詳日期,向綽號「 小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取得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324公克)後,藏放於其花蓮縣○○鎮○○里○○街00號住處而持有之。嗣於111年1月17日8時許,經警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鄔布斯·逅米上開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24公克),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鄔布斯·逅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10126053號函及所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且驗餘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檢察官張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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