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5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陳嘉柔 被告 陳民新 被告 李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2150號│├──┬──────┬─────┬──────────────┬──────────────┤│編號│貸放日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05年12月7日│23,383元│自107年3月15日起至│1.15%│自107年4月16日起至│0.115%│││││107年8月9日止││107年8月9日止│││││││├─────────┼────┤││││││自107年8月10日起至│0.215%│││││││107年10月15日止│││││├─────────┼────┼─────────┼────┤││││自107年8月10日起至│2.15%│自107年10月16日起│0.43%│││││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