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務人陳韋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