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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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清選任辯護人黃文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17號、107年度偵字第2080號、107年度偵字第2547號、107年度偵字第2870號、107年度偵字第316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清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文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例條第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偵查中經檢察官通知均未到庭,並經發布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乃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後(107年度上訴字第774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於107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廉字第2541號)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18日投檢 蘭廉 107執2541字第1079921274號函、指揮書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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