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洪明通
洪仁吉 洪仁風 洪諺邦 李陳秀枝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吳恆輝 律師被告 林子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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