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692號聲請人 吳妍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連家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所載請求金額67萬元及訴訟標的金額67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附表請求金額64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