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4、13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鴻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7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附表編號2之海洛因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志鴻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4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4、1335號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4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送往鑑驗後,檢出含海洛因成分,則有桃園市政府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備註1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包⑴總毛重:0.31公克。⑵總淨重:0.319公克。⑶鑑驗使用量:0.006公克。⑷剩餘量:0.313公克台灣尖端科技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卷第183頁)2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包裝袋)1包⑴淨重:1.19公克。⑵驗餘淨重:1.18公克。⑶純度:38.59%。⑷純質淨重:0.4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770號鑑定書(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5號卷第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