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90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瑋
黃宥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27~14933號,111年度偵字第719、720、12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僅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許家瑋、黃宥璟2人並未
提起上訴。依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及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僅就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第87、88、342頁),足認檢察官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㈠犯罪事實:
1.許家瑋透過黃宥璟之介紹、 簡吳安 透過 陳孝慈 (綽號「 赤兔馬 」,由員警另案偵辦中)之介紹, 許景琇 透過男友 黃冠翔 之介紹, 王熙 、黃冠翔透過 楊幃城 (由員警另案偵辦中)之介紹,與黃宥璟、 李君鋐 陸續於民國110年7月底前某日至110年8月中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陳孝慈為首、成員計有 羅偉任 、 卓訓 沺及 劉康阜 (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羅偉任、 卓訓沺 2人參與組織犯罪部分業經原審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罪刑,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審理中),羅偉任擔任收水車手,綽號「超跑」,卓訓沺擔任提款車手,綽號「 卓小飄 」,王熙擔任提款、收水車手及集團成員招募手,綽號「 小佐 」,簡吳安擔任提款及收水車手,綽號「 小胖 」,黃冠翔擔任提款及收水車手,綽號「伯爵」,許景琇擔任提款車手,綽號「 徐若瑄 」,黃宥璟、許家瑋擔任提款車手及集團成員招募手,李君鋐擔任提款車手之職務。卓訓沺、簡吳安、許景琇、王熙、黃冠翔、許家瑋、黃宥璟、李君鋐分別提供個人帳戶予集團作為第二層帳戶使用(被告卓訓沺及簡吳安,業經原審審結,被告羅偉任、許景琇、王熙、黃冠翔、李君鋐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原審另行審結)。
2.許家瑋、黃宥璟、劉康阜、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起訴書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使起訴書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至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款至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許家瑋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黃宥璟通知許家瑋於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時間提領如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款項交由黃宥璟,再由黃宥璟轉交上游成員劉康阜,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移轉上開詐欺所得並隱匿其去向。許家瑋因此可獲得提款總額1%之報酬。黃宥璟因此可獲得介紹許家瑋加入上開犯罪組織之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
3.黃宥璟、劉康阜、陳孝慈、 江柏學 (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起訴書附表十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使起訴書附表十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至起訴書附表十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款至起訴書附表十二所示之黃宥璟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劉康阜通知黃宥璟於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提領如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款項交由劉康阜;另由黃宥璟通知江柏學於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
1、2、7所示之時間提領如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2、7所示之款項交給黃宥璟,再由黃宥璟交給劉康阜,由劉康阜統一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移轉上開詐欺所得並隱匿其去向。黃宥璟因此可獲得提款及收水總額1%之報酬。嗣經警拘提許家瑋及黃宥璟到案,並扣得許家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另自黃宥璟身上扣得如附表三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關於附件一起訴書所附附表共計16張均未編號,原審卷一第35頁之附表應補充更正為附表十一、原審卷一第37頁之附表應補充更正為附表十二並引用之,其中內容補充更正下:①如附件一起訴書所附附表十一所示之8被害人均未編號,應補充更正為編號1至編號8(被害人順序同附表十一所示)。②如附件一起訴書所附附表十二所示之7被害人均未編號,應補充更正為編號1至編號7(被害人順序同附表十二所示)】。
㈡所犯罪名:
1.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如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如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至編號8所為、被告黃宥璟如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至編號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許家瑋、黃宥璟、共犯劉康阜、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犯行間;被告黃宥璟、共犯劉康阜、陳孝慈、江柏學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編號2、編號7所示犯行間;被告黃宥璟、共犯劉康阜、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至編號6所示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許家瑋、黃宥璟、共犯劉康阜、陳孝慈及所屬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被告黃宥璟、共犯劉康阜、陳孝慈、江柏學及所屬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7所示被害人,於密接之時間內,分工由集團不詳成員以電話接連對各該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各該同一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入人頭帳戶,再由被告許家瑋就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共犯江柏學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7所示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交由被告黃宥璟收受,各係侵害各該被害人之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僅論以一罪。
2.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所犯首次即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就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至8所示犯行、被告黃宥璟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至7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就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間;被告黃宥璟就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間,均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被告許家瑋於偵訊及原審時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犯
行;被告黃宥璟於原審時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犯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此部分應減刑事由,依刑法第57條於量刑時一併衡酌。㈡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犯行之人,其犯罪情節、手段、參與程度與所生危害未必盡同,主觀惡性亦各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黃宥璟、許家瑋於本案所為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致起訴書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固應非難。然被告2人於行為時均年僅20餘歲,思慮尚未周全,於本案發生前並無詐欺犯罪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123頁),衡量其等並非詐欺集團之主導規劃者,分擔之工作為較末端之車手工作,且獲得之報酬非鉅,加入工作未達1月即為警查獲等情,與一般詐欺集團核心成員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之情況仍屬有間。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非無情輕法重之情,依被告2人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本院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客觀上尚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非無可憫,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被告2人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同受本案
詐欺集團所詐騙之告訴人 蕭百 均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原審量刑實有過輕,自難認原判決妥適等語。
㈡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正值青壯,竟均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僅因為了貪圖輕鬆賺取外快等原因,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及車手提款工作,造成他人之財產損失,影響財產交易秩序,徒增檢警機關追查集團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難度,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未與被害人等洽談和解等情,另衡及被告許家瑋擔任車手及被告黃宥璟擔任收水及車手之犯罪動機、手段、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參與情節、所得利益等情,及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所犯參與犯罪組織與洗錢部分,均分別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等情,兼衡被告許家瑋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自家農場養牛,月收入3萬元,尚有懷孕的妻子及孩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被告黃宥璟自述二專肄業,目前從事裝潢業,月收入4萬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原審卷二第32頁)等一切情狀,以為量刑;綜上各節,足認原審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量刑審酌原則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至上訴理由固指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2人未與告訴人蕭百均達成和解,告訴人認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然告訴人非本案被告許家瑋與黃宥璟所為本案犯行之被害人,尚無從以前開理由作為量刑審酌之事由,自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是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許家瑋及黃宥璟2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提起上訴,檢察官林仲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編號被害人主文及宣告刑備註1 蔡泯治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12 郭經穎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23 古玉芬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34 翁聖智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45 王慈君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56 胡意琳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67 陳淑婷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78 陳裕民 許家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一編號8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主文及宣告刑備註1 柯孟妤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12王慈君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23 賴珈琪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34胡意琳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45陳淑婷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56陳裕民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67 林秀玫 黃宥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起訴書附表十二編號7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IPHONE11PRO(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許家瑋(111年度院保字第2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卷一第233頁)2IPHONE12PRO(含SIM卡1枚)1支黃宥璟(111年度院保字第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卷一第229頁)3IPHONE7(含SIM卡1枚)1支黃宥璟(111年度院保字第2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卷一第229頁)第二層金融帳戶(許家瑋:000-000000000000)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被害時、地詐騙手法被害人總財損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帳戶轉入第一層帳戶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轉入第二層帳戶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交付水房時間/對象110/05/29南投縣○○鄉○○村000鄰○○路○段○○○號被害人蔡泯治報稱,遭LINE暱稱「 王思慧 」詐騙使用「 亞馬遜 網路購物平台」進行投資網路購物,並於110年08月04日10時32分,轉帳1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 蔡冺治 863,405000-0000000000000110/08/0410:3410,000 王展譽 000-000000000000110/08/0413:10449,000110/08/04449,000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北中壢分行)110/08/04(不詳地點)黃宥璟110/07/10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4樓被害人郭經穎報稱,遭網友「泰」詐騙使用軟體「coinbase」投資比特幣,並於110年08月04日12時58分,分別轉帳10萬元及5萬元至詐欺集團使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郭經穎706,000000-0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110/08/0412:58100,000110/08/0412:5850,000110/07/15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被害人古玉芬報稱,遭網友「林建騰」詐騙使用「FLFT」投資新加坡幣,並於110年08月04日15時13分,轉帳17萬4千元至詐欺集團使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古玉芬494,700臨櫃匯款110/08/0415:13174,000110/08/0415:23308,000110/08/04100,000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觀音 忠愛店 )110/08/04100,000110/06/01台南市○市區○○里○○00號被害人翁聖智報稱,Line名稱「Doreen」詐騙使用「BitHerald」平台投資,並於110年08月04日15時14分,以臨櫃匯款18萬8千元至詐欺集團使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翁聖智812,0000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110/08/0415:14188,000110/08/04100,000110/08/048,000110/08/01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被害人王慈君報稱,遭Line名稱『余生』詐騙投資外匯,並於110年08月04日22時19分,轉帳5千元至詐欺集團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王慈君1,376,6170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110/08/0422:195,000110/08/0423:0912,000110/08/0412,000桃園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觀音忠愛店)110/07/31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五樓被害人胡意琳報稱,遭網友「 陳韶 」詐騙使用「YHK」網站投資賺錢,並於110年08月06日14時39分,轉帳16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胡意琳2,360,7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110/08/0614:39160,000王展譽000-000000000000110/08/0614:49780,000110/08/06780,000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北中壢分行)110/08/06(不詳地點)黃宥璟110/06/18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之5被害人陳淑婷報稱,遭網友「海闊天空」詐騙使用「MetaTrader5」網站投資黃金,並於110年08月06日14時45分,轉帳76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陳淑婷6,407,100(臨櫃匯款)110/08/0614:45760,000110/08/06高雄市○○區○○路000號被害人陳裕民報稱,遭網友「茜茜」詐騙投資外匯,並於110年08月06日15時03分,轉帳1萬元至詐欺集團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陳裕民10,000(臨櫃匯款)110/08/0615:0310,000110/08/0615:54245,000110/08/06100,000桃園市○○區○○○街000號(國泰世華北中壢分行)110/08/06100,000110/08/0645,000合計提領:1,794,000第二層金融帳戶(黃宥璟「原名: 朱品綸 」:000-000000000000)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二)被害時、地詐騙手法被害人總財損金額(新臺幣)被害人帳戶轉入第一層帳戶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第一層帳戶轉入第二層帳戶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提款地點提款車手交付水房時間/對象110年4月台南市○○區○○路○段00000號被害人柯孟妤報稱,遭網友「 李帥 」詐騙使用APP「GTC澤匯國際」投資期貨、外匯和虛擬貨幣,並於110年08月04日18時49分及20時11分,分別轉帳3萬及1萬9千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柯孟妤700,111000-00000000000000(ATM轉帳)110/08/0418:5030,000王展譽000-000000000000110/08/0420:18194,000110/08/0420:25100,000桃園市○○區○○路○段0號(全聯- 大溪員林 )江柏學110/08/04(不詳地點)黃宥璟110/08/0420:1310,000110/08/0420:2794,000110/08/01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被害人王慈君報稱,遭網友「余生」詐騙使用APP「IFS」投資賺錢,於110年08月04日22時17分,轉帳5千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王慈君1,376,617000-000000000000(網路轉帳)110/08/0422:195,000110/08/0423:4242,500110/08/0423:4442,000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萊爾富 超商-平鎮平德店)江柏學110/08/04(不詳地點)黃宥璟110/08/03新北市○○區○○街00號被害人賴珈琪報稱,遭網友「 王彥明 」詐騙渠投資賺錢,於110年08月05日10時01分,轉帳3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賴珈琪3,150,000000-000000000000(臨櫃匯款)110/08/0510:02300,000110/08/0510:10303,000110/08/0510:15100,000桃園市○○區○○路○段0號(全聯-大溪員林)黃宥璟黃宥璟110/08/0510:17100,000110/08/0510:18100,000110/07/31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五樓被害人胡意琳報稱,遭網友「陳韶」詐騙使用「YHK」網站投資賺錢,並於110年08月06日14時39分,轉帳16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胡意琳2,360,700000-000000000(網銀轉帳)110/08/0614:39160,000110/08/0614:49242,000110/08/0614:53100,000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壢高正店)黃宥璟黃宥璟110/06/18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之5被害人陳淑婷報稱,遭網友「海闊天空」詐騙使用「MetaTrader5」網站投資黃金,並於110年08月06日14時45分,轉帳76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第一層人頭)帳戶陳淑婷6,407,100(臨櫃匯款)110/08/0614:45760,000110/08/0614:54100,000110/08/0614:5640,000110/08/06高雄市○○區○○路000號被害人陳裕民報稱,遭網友「茜茜」詐騙投資外匯,並於110年08月06日15時03分,轉帳1萬元至詐欺集團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陳裕民10,000(臨櫃匯款)110/08/0615:0310,000110/08/0615:22260,000110/08/0615:38100,000110/08/0615:40100,000110/08/0615:4155,000110/07/21台北市○○區○○○路○段000○0號五樓被害人林秀玫報稱,渠網友「JACK」詐騙投資賺錢,於110年08月09日14時17分,轉帳40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第一層人頭)帳戶林秀玫5,560,000000-00000000000000(ATM轉帳)110/08/0614:18150,000110/08/0914:26401,300110/08/0914:33100,000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溪仁美店)江柏學110/08/09(不詳地點)黃宥璟110/08/0614:19150,000000-00000000000000(ATM轉帳)110/08/0614:2150,000110/08/0614:2450,000合計提領:1,13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