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即 李弘儒 之遺產管
理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李弘儒前於民國94年9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8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惟債務人李弘儒於民國94年10月18日死亡,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李弘儒之遺產管理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4,883,02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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