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債權人 吳聰 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倉原機電有限公司、 賴文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特此裁定: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賴文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