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洪泰志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41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泰志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建嘉營造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以82年2月19日八二建三字第167851號函撤銷登記,於101年11月26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旋即於同日即101年11月26日起就任建嘉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受罰人就任後遲至101年1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事件等情,有受罰人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備查狀(其上蓋有本院101年12月13日收件章戳)、建嘉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股東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及經濟部准予影印建嘉營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函文等附於該案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法定之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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