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4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乙○○」署押共計陸枚(含簽名肆枚、指印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4行更正為:「於民國96年7月26日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
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第14行及證據欄第
4行所載:「北縣交警字第C00000000號」均更正為:「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而非同法第220條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後,復交回舉發警員處理,顯係對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僅係表示受測人係乙○○其人無誤,係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屬偽造署押之範疇。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僅係犯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容有未洽,予以更正,附此敘明。再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署名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又被告冒名應訊,係出於同一逃避舉發之目的,應認其係基於單一偽造「乙○○」署押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偽造附表所示之署押,而持續侵害同一之法益,屬接續犯,應僅成立單純一罪。其以一接續行為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同時觸犯偽造署押、行使私文書二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末查;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徒刑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規避交通違規之裁罰,竟鋌而走險,冒用其弟「乙○○」名義接受稽查而偽造乙○○之署名,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及乙○○本人之利益,顯示心存僥倖而挑戰公權力,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主動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坦承犯行,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一紙在卷可稽,雖不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並非向偵查機關自首),惟念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乙○○」簽名4枚、指印2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55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應沒收之署押│├──┼───────────┼────┼───────┤│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收受通知│於移送聯偽造「│││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聯者簽章│乙○○」簽名1│││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枚並複印於存根│││通知單││聯及回覆聯簽名│││││各1枚、指印1│││││枚│├──┼───────────┼────┼───────┤│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欄│偽造之「乙○○│││││」簽名1枚、指│││││印1枚│├──┼───────────┼────┼───────┤│共計│││簽名4枚、指印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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