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治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建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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