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6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興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93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