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方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參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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