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5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博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向喬
訴訟代理人 廖炯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據上訴人民事上訴狀手寫訴訟標的數額,若對於第一審判決數額全部不服,日後仍應補繳上訴費用,附此敘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