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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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聯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秋福 上訴人即被告慶榮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玫 被上訴人即原告 凌再添
凌邦峰 凌坤城 凌戍城 凌嬉如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8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