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光明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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