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度訴字第142號決定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13年訴字第14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13年訴字第101、105、109、121、
123、132、142、146、153、167、
171、176、177、179、181號訴願人 郭俊良 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113年
5月29日113年再字第34、38、42、54、56、65、75、79、86、100、104、109、110、112、114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06年訴字第98號、107年訴字第14、38、73、88號、108年訴字第26、52、86、104號、109年訴字第
9、35、68、107號、110年訴字第48、158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113年再字第34、38、42、54、56、
65、75、79、86、100、104、109、110、112、114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歷次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北高行以更換各該事件承審法官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李釱任 委員 程怡怡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訴願案號│訴願再審決定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號│││拒絕賠償決定案號│├─┼────────┼─────────┼─────────────┤│1│113年訴字第101│113年再字第34號│109年度賠字第36至53號│││號││(共18件)│├─┼────────┼─────────┼─────────────┤││││108年度賠字第46至60、││2│113年訴字第105│113年再字第38號│62、63、65至71號│││號││(共24件)│├─┼────────┼─────────┼─────────────┤││││106年度賠字第80至85號││3│113年訴字第109│113年再字第42號│、107年度賠字第1至13│││號││號(共19件)│├─┼────────┼─────────┼─────────────┤│4│113年訴字第121│113年再字第54號│107年度賠字第14至34號│││號││(共21件)│├─┼────────┼─────────┼─────────────┤││││107年度賠字第70至79號││5│113年訴字第123│113年再字第56號│、108年度賠字第1至10│││號││號(共20件)│├─┼────────┼─────────┼─────────────┤│6│113年訴字第132│113年再字第65號│109年度賠字第54至70號│││號││(共17件)│├─┼────────┼─────────┼─────────────┤││││108年度賠字第72至79、││7│113年訴字第142│113年再字第75號│109年度賠字第1至11號│││號││(共19件)│├─┼────────┼─────────┼─────────────┤│8│113年訴字第146│113年再字第79號│108年度賠字第11至27號│││號││(共17件)│├─┼────────┼─────────┼─────────────┤│9│113年訴字第153│113年再字第86號│109年度賠字第12至35號│││號││(共24件)│├─┼────────┼─────────┼─────────────┤│10│113年訴字第167│113年再字第100│106年度賠字第56至79號│││號│號│(共24件)│├─┼────────┼─────────┼─────────────┤│11│113年訴字第171│113年再字第104│107年度賠字第35至38、│││號│號│40至49號(共14件)│├─┼────────┼─────────┼─────────────┤│12│113年訴字第176│113年再字第109│108年度賠字第28至45號│││號│號│(共18件)│├─┼────────┼─────────┼─────────────┤│13│113年訴字第177│113年再字第110│107年度賠字第50至57、│││號│號│59至69號(共19件)│├─┼────────┼─────────┼─────────────┤││││109年度賠字第72至74號││14│113年訴字第179│113年再字第112│、110年度賠字第1至11│││號│號│號(共14件)│├─┼────────┼─────────┼─────────────┤│15│113年訴字第181│113年再字第114│110年度賠字第52至71號│││號│號│(共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