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B(乙男)年籍詳密封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軍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0000-000000B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