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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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本件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約定應付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5,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8‧59計算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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