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蘇美枝鹿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裕隆資融林韋汝趙世輝 等人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本件被告裕隆資融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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