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陳孝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家汝┌──────────────────────────────────────────────┐│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信懋科技企業社 張佩 │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104年3月20日│99,500元│HD0000000││││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