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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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金松 上列聲請人與 黃福星 、巧楚建設有限公司、 黃榮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其所載之退票日期不清晰,故請提出清晰可辨識退票日期之退票理由單,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1年4月30日。
二、請提出得對黃榮仁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黃福星、巧楚建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