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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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公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宏涉犯妨害公務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以103年度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憑,其為警所查扣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陳信宏業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鐵鎚1支(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03號),查係屬於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開說明,與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