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睿榮 債務人 林再讚 債務人 林再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