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07號原告 沈佳玫 被告 劉喜浩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32號,經查係該署檢察官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併辦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亦非繫屬本院之刑事案件。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其向本院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依法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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