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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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 劉好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被告 宋文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甲○○(92年11月生)尚未成年,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被告甲○○現已成年,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證,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甲○○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