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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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