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