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瑋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瑋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
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