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4號上訴人 陳韋 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