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459號債權人簡訊王數位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寬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