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243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324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24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24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24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324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王秋蓮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秋蓮所有車牌號碼00—4199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時、地,有如【附表】「違規事由欄」所示之違規事由,而為如【附表】舉發機關欄所示之舉發機關掣開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依如【附表】「違反法條欄」所示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裁罰主文欄」所示之處份;然異議人前揭車輛之車牌,於上揭違規地點,經警方逕行拆下扣留或遭他人行竊,然其均未接獲員警告知上情,嗣經其取車後始發現車牌已遺失之情狀,復將前揭車輛拖至其住處樓下停放,惟隔日該車輛即失竊,況因其當時生病而未能即時報案,數日後方向警方備案,承辦員警告知可自行至公告欄查看,始知車體已被報廢,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
5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違規地點均係在臺中市(詳如【附表】違規地點欄所示),而異議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故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先予說明。
三、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而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並未定有須經10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97年度裁字第215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之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四、經查:㈠異議人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
之3」;嗣於96年7月16日經門牌整編為「臺中市○○區○○街○○○號3樓之3」等情,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參。另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裁決書,均委託郵政機關按上址送達,而【附表】編號6所示之裁決書,經郵政機關於如【附表】所示送達日期交與應受送達人本人即異議人親自蓋章收受;另【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裁決書,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可代為收受上開裁決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上開裁決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35郵(支)局或北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0年11月29日中監自字第1002000841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檢附之上揭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6紙附卷可參。從而,原處分機關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將裁決書送達異議人住所地,該送達程序自屬合法無疑。
㈡如【附表】所示之各裁決書業分別於如【附表】「裁決書送
達日期欄所示時間」送達予異議人後,即發生送達效力,已如前述,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前開處分不服欲提出聲明異議,依上揭說明,即應於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方屬適法;然異議人竟遲至100年10月1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蓋有原處分機關總收文戳章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1份在卷可稽,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異議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末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式或救濟程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及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顯見行政處分(包含行政秩序罰)於經法定救濟期間後,倘有上開情形,行政機關仍得予以撤銷或廢止,但須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是由處分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之,始為適法。經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處分,業經原舉發機關以原始停車繳費通知單登錄之車籍資料與本件違規車輛不符為由,自行撤銷原舉發通知單,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0年11月29日中監自字第1002000841號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
0年11月9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00029111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原處分機關既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罰;異議人亦得向原處分機關聲請撤銷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違規時間│違規事由│舉發機關│裁決書日期、字號│裁決書││├──────┼────────────┼────────┼─────────┤送達日期││號│違規地點│違反法條│舉發違規單號│裁罰主文││├─┼──────┼────────────┼────────┼─────────┼────┤│1│95年8月28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96年4月16日│96年4月│││8時20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18日││││││60-G7Z001515號│││├──────┼────────────┼────────┼─────────┤│││臺中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7Z001515號│││├─┼──────┼────────────┼────────┼─────────┼────┤│2│95年3月7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96年1月24日│96年1月│││9時17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31日││││││60-G6Z063731號│││├──────┼────────────┼────────┼─────────┤│││臺中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6Z063731號│││├─┼──────┼────────────┼────────┼─────────┼────┤│3│95年1月10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95年10月12日│95年10月│││9時35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16日││││││60-G6Z059172號│││├──────┼────────────┼────────┼─────────┤│││臺中市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6Z059172號│││├─┼──────┼────────────┼────────┼─────────┼────┤│4│94年12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95年10月4日│95年10月│││14時44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12日││││││60-G6Z057431號│││├──────┼────────────┼────────┼─────────┤│││臺中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6Z057431號│││├─┼──────┼────────────┼────────┼─────────┼────┤│5│94年12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95年10月4日│95年10月│││14時44分│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中監違字第裁│12日││││││60-G6Z058442號│││├──────┼────────────┼────────┼─────────┤│││臺中市○○路│第56條第2項│府交停字│罰鍰300元││││││第G6Z058442號│││├─┼──────┼────────────┼────────┼─────────┼────┤│6│94年7月25日│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之處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95年8月3日│95年8月│││18時20分│停車│第一分局│中監違字第裁│7日││││││60-G5A007172號│││├──────┼────────────┼────────┼─────────┤│││臺中市○○路│第56條第1項第4款│中市警交字│罰鍰1,200元││││││第G5A007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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