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吳永文 被告 吳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
⒈被告因涉犯侵占等罪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導致原告遭通緝
且至地檢署接受偵訊,兩地奔波,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⒉原告因本案郵局帳戶遭凍結,連帶其餘帳戶亦遭凍結,原告之信用受有傷害,被告亦應就此部分損害賠償10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又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於107年3月15日經本院判決而終結,且檢察官及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3日及107年3月26日收受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證,惟迄今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已確定,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原告逕行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