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原告 林志澤 被告 趙培隆
蔡春燕夏威夷聯合衛星電台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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