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永祥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永祥前因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46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