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 賴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永峰金屬工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清算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永峰金屬工廠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無庸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