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 李碩仁 自訴代理人 蔡岳倫 律師
宋重和 律師 黃清濱 律師被告 袁孝和 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 王曼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條文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三、查被告袁孝和已於民國109年8月2日死亡乙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0號卷㈦第131頁)。揆之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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