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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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仕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