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盧美媛 被告 林澄琪 上列被告林澄琪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4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