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8,373元及違約金2,6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淑貞557│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79008│0000000000│12月16日│8月31日止││││元│806│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