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聖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40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9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翁聖泓與告訴人 范恩嫙 原係新竹市○○路○○○號「清心飲料店」之同事,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工作及請假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23日10時45分許在上址店內,以手機在LINE通訊軟體「清心家族」之多數人群組內,標記告訴人(暱稱: 綺奇 )並留言「賤人再~賤」等侮辱言詞後,旋將告訴人退出該「清心家族」員工群組,使該群組內之成員均得以瀏覽,致告訴人之人格評價遭受嘲弄及貶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翁聖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范恩嫙業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108年9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度竹調字第398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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