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1號原告楠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 律師 李庭綺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嘉 被告 林國楨
林 趙鈴瑟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欄「全華民國107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