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覆字第6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覆字第六八號聲請覆審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決定(一○一年度刑補字第四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夏興國(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公共危險案件受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及法院枉法裁判因而蒙受冤獄,爰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十二億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原決定意旨以: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並未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原決定機關於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以一○一年度刑補字第四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述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位於台中市○里區○○路○○○巷○○○號住所,由聲請人蓋章收受,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向原決定機關補正上述證明文件,因認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顯非合法,而予以駁回。聲請覆審意旨略以:伊確因受法院枉法裁判而蒙受冤獄,原決定駁回其聲請顯屬不當,爰請求廢棄(撤銷)原決定,准予補償其損害云云。惟本件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決定機關以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因認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泛言指摘原決定不當,請求廢棄(撤銷)原決定,准於補償其損害云云,顯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顏南全法官劉靜嫻法官李英勇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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