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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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棟元 債務人 詹雅菁 債務人 盧鳳秋 債務人 詹文慶 債務人 詹玉娟
一、債務人詹文慶、詹玉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詹福盛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雅菁、盧鳳秋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